方达夫律师荣聘为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新年伊始,我所方达夫律师通过合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荣聘为兼职仲裁员。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断增加,据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从2008年起,该市劳动争议案件每年按200%的速度递增,尤其以追索劳动报酬、社保费和工伤赔付为主。案件的不断增加,让仲裁调解费时费力,仲裁调解的人手明显和案件数量不成比例,兼职仲裁员的加入能够很好地化解这一矛盾。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专家认为,由执业律师担任劳动仲裁员,不仅有利于劳动仲裁事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也可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摘选)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