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陈斌凯特大集资诈骗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达夫、刘海、廖茹光作为陈斌凯、陈瑜路的辩护人,依法出庭。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斌凯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和行贿罪六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判决被告人陈瑜路犯集资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斌凯、陈瑜路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斌凯于2004年至2010年间先后发起成立和投资入股多家公司,这些公司除潜山县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神龙变压器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外,其他公司均由陈斌凯实际控制,且均亏损经营或实际无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斌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实际集资诈骗数额数额369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瑜路明知被告人陈斌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外非法集资,仍然参与非法集资,实际集资诈骗数额1595.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5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经营的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事实,虚构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42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斌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21554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斌凯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40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瑜路明知被告人陈斌凯抽逃出资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罪,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斌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58.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其中,对公诉机关公诉书中案发前已归还数额、部分亲友借款、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及部分以他人名义集资的数额等指控,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人数及犯罪数额等,不计入犯罪数额或不成立,并对辩护人提出的酌定或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斌凯、陈瑜路均系一人犯有数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陈斌凯的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追究被告人陈瑜路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陈斌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瑜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斌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诈骗、职务侵占、抽逃出资的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