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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夫、魏熳律师代理案件入选合肥高新区法院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皖和律师事务所 (2017/5/5 14:59:02)  来源:本站  浏览:1893
 

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展公司)因与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卯公司)、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委托我所方达夫、魏熳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之后,方律师和魏律师便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之中,多次主动积极地向委托人了解案件事实,并全面地进行梳理。后经了解: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系LED灯具生产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联展”并非注册商标。20122月,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在照明亮化工程招标时将“深圳中联展”列为备选的LED灯具品牌之一,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卯公司)中标后,合同约定使用的灯具为“深圳中联展”,但实际使用的是假冒标注“中联展”字样的灯具。201212月,中联展公司与辛卯公司约定:辛卯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安装使用的3500套“中联展”LED灯具并非中联展公司原厂生产的产品,中联展公司许可辛卯公司在上述灯具上使用“中联展”商标,由恒盛公司从应付辛卯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转款25万元给中联展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使用费。恒盛公司向中联展公司转账付款84000元后,辛卯公司要求恒盛公司将质剩余保金一次性转至辛卯公司账户。恒盛公司既未向中联展公司支付后续款项,也未将后续款项转至辛卯公司账户。

方律师和魏律师在了解了以上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仔细研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辛卯公司、恒盛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业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是否损害了中联展公司的合法权益角度分析,认定辛卯公司和恒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方律师和魏律师便开始同辛卯公司和恒盛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方律师和魏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角度出发,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对该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认真准备、积极参与诉讼。一审中,方律师和魏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断努力和委托人的积极配合,以及合肥高新区法院地认真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8000元。宣判后,辛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达夫律师和魏熳律师代理的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好评,更通过该案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督促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得到了合肥高新区法院的肯定,入选合肥高新区法院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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