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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薄熙来案件的审判

皖和律师事务所 (2013/7/26 18:48:35)  来源:本站  浏览:2588

据报道: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此案无疑是我党历史上的惊天大案,必然引起广泛关注。当然,既然要把老薄来审判,那就要按照审判的规矩来办。即,开庭和宣判,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老薄的案子不外乎是这样来办的:

一、起诉书送达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如果济南中院以快马加鞭的速度办理完立案手续,并且立即向老薄和他的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日期也是在十天之后,即 83日之后的某一天。

二、庭前会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上面是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相信老薄的案子也会与刘志军案一样,召开一个庭前会议。

三、开庭通知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参加庭审的人,法院应该在开庭三日之前通知,包括老薄,有权在三天之前知道开庭日期;二是向社会公布,也是三天前。一般的案子就是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里贴一张公告,我曾经遇到贴在电线杆子上的。当然,老薄的案子肯定会在媒体上公布。

四、开庭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老薄被控“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估计涉及不到什么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该会公开开庭审理。

五、宣判

刑诉法第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上述规定信息量较大。

一是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老薄的案子济南中院今天受理,应该在两个月内的924日之前宣判。当然,到10月份再宣判也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有某种情况,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即到明年的1月份宣判。当然需要经过山东高院批准,还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不过我估计老薄的案子可以排除上述四种情况,不会拖到明年宣判。

三是如果上面的时间都用完了,还不能宣判,或者不想宣判,也就是“特殊情况”,那么报请最高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多久?没有规定。看最高法院的想法。

  六、不一定

不要以为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你就可以算出一个刑事案子需要多长时间了。我到现在为止,从来没有算准一个案子的宣判日期。因为我国法律有太多的“不一定”。

1、延期审理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为了办理上述“一”、“三”的事项,需要花费不一定的时间,这些时间是不算在审限内的。至于“二”的规定,则是有时限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当然,这一个月,也不算在审限内。

综上,我们基本了解了法律对审限的规定。不知各位算出老薄的案子何时开庭,何时宣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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