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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谈丈夫们的生育权

方达夫律师 (2013/4/16 11:15:55)  来源:本站  浏览:1740
丈夫们”的生育权:人工授精生子可请求抚养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内地4.02亿户家庭中,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减少了0.34人。究其原因,除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外,妻子侵犯丈夫生育权问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那么,“丈夫”享有哪些生育权,这项权利遭遇侵害时又该怎样维权呢?希望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能给“丈夫们”一点借鉴。

  妻子拒绝生育,可以诉请离婚

  【案例】至2012年12月,蓝勇与保丽夫妻结婚已经10年。期间,蓝勇曾多次提出想要个孩子,但均被保丽拒绝,理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向往“丁克家庭”,不想被孩子拖累,蓝勇自然无权干涉。以至于即使偶尔怀孕,保丽也会悄悄去做人流或引产。为此,双方矛盾日益恶化。无奈,蓝勇提起了离婚诉讼。出乎保丽意外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蓝勇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保丽虽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中止妊娠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而必须兼顾蓝勇的利益。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蓝勇同样具有生育权,保丽拒绝生育的固执行为,不仅侵犯了蓝勇的生育权,也已导致与蓝勇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妻子通奸生产,有权申请鉴定

  【案例】在2005年5月与刘炜结婚前,常虹便与有妇之夫李某有着不正当关系,此后也一直保持着。2007年3月,常虹生下一个儿子。由于长相与李某极其相似,刘炜因而常常受到他人的嘲笑和侮辱。2013年1月,刘炜忍无可忍地提出了离婚诉讼。常虹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刘炜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刘炜表示可以,但必须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孩子系其所出为前提,因为他们的血型均为A型,而孩子为AB型,不可能系其亲生。心中有鬼的常虹对此断然拒绝。

  【说法】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常虹的请求。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指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该规定是针对父母对子女具有亲子或收养等法定关系为前提。如不存在,自然可以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正因为刘炜已提供血型关系证明,并已申请亲子鉴定,而常虹无法反驳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决定了法院可以推定刘炜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继而免除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生子,也可请求抚养

  【案例】因结婚五年后一直未育,郭程曾与妻子叶筱一同就诊,结果被告知郭程因腮腺炎导致睾丸组织萎缩、曲细精管破坏、无法生成精子而终生不育。无奈之下,两人听从医生建议,选择了人工授精。2003年6月,叶筱生下一名女孩。郭程视如掌上明珠,彼此感情极好。2013年2月,因叶筱早已移情别恋,郭程被迫同意离婚,只要求女儿需随自己生活,女儿也坚决赞同。但叶筱拒绝,理由是女儿与他无血缘关系,其未行使生育权,自然没有抚养权。

  【说法】法院判决女儿随郭程生活。虽然精子不是来源于郭程,郭程与女儿也确无血缘关系,但由于双方已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叶筱也就无权以此否认、侵犯郭程的生育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5条分别指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就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法院判决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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