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驾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驾校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驾校却在与你签订《学车合同书》后,因为你没有一次性通过相应考试,借口招生费用已经上涨,而你反对增加费用,即不顾不得再次向你收取和摊派任何费用的约定,拒不继续履行义务,一直没有安排你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驾校的行为已造成你的实际损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正因为驾校没有安排你继续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决定你虽然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但却由于已经超过三年而作废,由此也导致了你不得不重新报名、重新缴纳更高的费用、重新参加考试等一系列损失。
再一方面,驾校必须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鉴于驾校已经违约,你有权要求其要么按原有协议继续让你完成学业,要么赔偿你所造成的损失。(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