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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5旬男教师猥亵7岁女学生案的代理手记

皖和律师事务所 (2013/12/16 18:41:22)  来源:本站  浏览:2887

 舒城5旬男教师猥亵7岁女学生案的代理手记

 

当事人基本情况: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居民汤女士在家务农并照顾两个女儿的读书,丈夫远在浙江杭州打工。20135月中旬,汤女士发现7岁(20051221日出生)的小女儿岚岚(化名)内裤有异物并掺杂血迹,汤女士怀疑女儿遭他人侵犯。在连续几天问下,岚岚才说,数学老师王某某欺负她了,且不准她告诉任何人。

事由概述:201352日、59日中午,在舒城县某某镇希望小学任教的被告人王长春趁学生午休值班时,先后两次将该校一年级女学生金某某从教室叫出带至该校教学楼一楼楼梯口旁杂物间内,对其实施搂抱,亲吻,并用右手食指抠摸其生殖器,同年518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

处理流程:案发后,受害人代理人六神无主,不知如何维权,求助于经验丰富,省律协未保委委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方达夫主任律师,方律师建议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第一时间向舒城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并帮其代写控告状,代理控告,案件于2013518日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王长春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件很快即被移送审查,20137 22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长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方达夫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检察及审判环节,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处理结果:被告人王长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长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

小结:日前,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数起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恶性犯罪案件表态:涉案人员虽属教师队伍中的个别人,但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危害学生身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有关案件发生后,教育部第一时间要求有关地方教育部门立即查清事实,坚决果断把违法犯罪人员清除出教师队伍,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打击,绝不手软姑息。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等原因,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监护和管理存在疏漏,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空间。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教育工作者价值观、道德观扭曲,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将其邪恶之手伸向祖国的花朵。教育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疏于监管和防范,使得一些本已经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涉案人员逍遥法外,从而为所欲为。学校忽视自身的安全管理建立,学校未高度重视性知识和性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使得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的中小学生甚至幼儿面对性侵时,无法正确应对,也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点评:少数“为人师表”的老师将“魔爪”伸向未谙世事的孩子,这样的现实令人愤怒,也令人揪心。但在情绪表达之外,眼下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尽量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让孩子们免受侵害。我们是否该反思,我们给予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和性教育是否缺失?学校是否建立起了针对校园性侵的防范体系?主观教育的职能部门相关监管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如何整合多种社会力量保护好未成年人?作为代理此案的执业律师真心希望社会各界都动员起来,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方达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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