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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非主观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皖和律师事务所 (2016/1/15 11:55:35)  来源:本站  浏览:2742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非主观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xx诉蒋xxx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 10112010分,被告蒋x驾驶车牌号为皖A7N217的中型货车,沿101省道行驶至101省道八斗交管站门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与第三人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碰擦,致农用四轮车上乘人即原告陈xx受伤及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车在保险期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蒋x负全责,原告无责。另皖A7N217号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66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交通费2100元、误工费24840元、护理费6264元(38091/12/30=104.4*60天,2014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均工资是38091元)、营养费3600元(40*90天)、残疾赔偿金49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3250元、四轮车施救、看管费800元、其他财产损失5300(四轮车及新床)合计人民币126793.02元,并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庭审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其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的三责险;伤残中原告外伤的参与度为45%,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请应参照参与度计算;其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蒋x(驾驶员)、被告xx公司(车主)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裁判结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4日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9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7N217号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费1500元、其他损失83492元,合计94992元;

二、被告蒋x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陈xx其他损失17186.02元,该款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7N217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陈xx的欠条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两项合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xx112178.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为1420元,有原告陈xx负担160元,由被告蒋xxx公司共同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x驾驶xx公司所有的车辆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侵权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蒋xxx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作为皖A7N217号车的保险人,应在该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伤前在外务工,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此次事故发生前虽患有椎间盘突出症,但因该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45%--55%),最终导致原告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了十级伤残,原告的椎间盘突出症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辩称伤残中原告外伤的参与度为45%,其各项诉请应参照参与度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点评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非主观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无法律依据。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吴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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