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周吉满特大杀人案的审理情况。周吉满先后于2005年、2012年在贺州、玉林两地杀害5人。由于周吉满身患重病在南宁治疗,今天上午,贺州中院在南宁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吉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吉满,男,196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清塘镇。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5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吉满认为同村的周某球带其到广州卖汽球后不理他,且周某球母亲黄某青多次追问其还钱,因而对周某球家人怀恨在心,遂产生了杀死周某球一家人的想法。2005年12月27日零时许,周吉满从家里携带菜刀、挂锁、电筒、楼梯等作案工具窜入周某球家,用菜刀先后将熟睡中的黄某青、周某球的儿女周某吉(12岁)、周某森(10岁)、周某丽(8岁)四人砍死,作案后连夜逃往外地。
周吉满逃到玉林市后,靠捡拾垃圾为生,居无定所。因其认为另一名流浪男子(未查实姓名)多次盗窃其捡拾的垃圾及生活用品,便萌生将该男子杀死的念头。2012年3月19日12时许,周吉满在玉林市玉州区发现该流浪男子,便用一条竹棍猛击该男子头部,该男子被打后返身与周吉满对打,周吉满即用携带的一把尖刀朝该男子胸部右侧猛刺一刀,然后从后面抱住该男子,并用尖刀朝该男子颈部又刺了一刀。为达到让被害人流血死亡的目的,周吉满刺人后仍抱住被害人不放,直至被害人不会动弹方才松手。当地警方接报后,于当天将周吉满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吉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五人,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吉满为泄私愤滥杀无辜,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贺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吉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