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庆海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庆海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把,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庆海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利用周六、周日下午,以买可乐、小刀、笔芯、看桃花等为由,从该市谢家集区某小学后操场将两被害人孙某甲(幼女,案发时7岁)、孙某乙(幼女,案发时9岁)骗至拆迁房、巷道等偏僻处,实施猥亵、奸淫后,并用手机拍摄十余张照片,其中部分照片系裸照。
另查明,被告人张庆海自2008年初至2011年12月,先后对被害人吴某(幼女,案发时11岁)、王某(幼女,案发时11岁)、鲁某某(幼女,案发时5岁)、耿某某(幼女,案发时8岁)、孙某甲和孙某乙实施猥亵,并对耿某某拍摄了7张照片,其中部分照片系裸照。
2012年3月17日下午,在该市谢家集区某小学操场上,张庆海和被害人柯某(幼女,案发时9岁)、孙丙丙(幼女,案发时9岁)、邱某某搭话。张庆海欲将孙丙丙和柯某带至偏僻的地方猥亵,因两幼女不同意,张庆海未得逞。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张庆海在家中藏匿一把改制手枪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海采取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以欺骗、胁迫手段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