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案工具黑色别克小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至3月间,被告人郑某驾驶假牌照的黑色别克小轿车分别到霞浦、福鼎、柘荣等地,通过微信邀约女网友见面,并在将女网友带往他处的途中实施抢劫、抢夺。其中,郑某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两名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金项链、金手链等财物,共计17924元;以买酒、买水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下车,并乘其不备驾车离开,夺取了六名被害人放在车上的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财物,共计28327元。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24元,数额巨大;还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3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郑某父母为其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20000元,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