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事务所_合肥法律刑事民事援助顾问诉讼律师_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新闻资讯

新型毒品“柠檬茶”现南昌 主犯一审获死缓

皖和律师事务所 (2013/7/15 11:36: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788
  “柠檬茶”、“神仙水”口服液这种新型毒品形式于2012年在南昌出现。2013年7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这一新型毒品的四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对主犯金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同案被告人任某、舒某、刘某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及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4月下旬,南昌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抓获女毒犯金某和同案人任某、舒某、刘某,并在金某的住处等地查获大量毒品冰毒、麻古和king粉,同时发现用华旺牌核桃粉礼品盒包装和用婺源名茶绿色纸盒装的“柠檬茶”几百包及用玻璃瓶灌装,标有美国国旗、“马”图案、金色外观三种包装的“神仙水”口服液二百多支,公安机关当场予以收缴。经鉴定,“柠檬茶”中含有氯胺酮成份,含量为2.01g-6.49g/100g不等,“神仙水”中均含有氯胺酮成份,浓度为36.27-62.05mg/ml不等。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任某贩卖、运输毒品,舒某贩卖毒品,刘某运输毒品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12年3、4月间伙同被告人任某、舒某二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后又伙同任某等人,二次向广东上线“阿贵”(另案处理)购买大量毒品,并运回南昌用于贩卖。在金某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任某帮助金某运输、交付、分装毒品,汇付毒资;舒某知金某贩卖毒品,帮助其接送贩卖毒品的人员,接转毒资,提供自己承租的住所给金某储藏毒品,并在金某置换给其租住的房子里为其保管毒品;刘某受金某指使与任某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帮其将所购毒品运回南昌。

  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被告人任某、舒某贩卖价值4600元(约15克)的冰毒,另伙同任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29.1克,氯胺酮类毒品5078.3克,舒某明知金某等人购买上述毒品用于贩卖,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受金某指使,参与运输氯胺酮类毒品4054.6克,金某、任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舒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四被告人共同犯罪中,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对贩毒、运输毒品有吸食情节,且查获的毒品柠檬茶氯胺酮含量偏低,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任某、舒某、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法院根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对任某、舒某从轻处罚,对刘某减轻处罚。南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讯分类

客户服务

联系人:

电话:0551-64247148

版权所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皖和|法律咨询|联系我们|皖ICP备130056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