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帮助他人从缅甸体内运毒88克到广州,当主犯相继落网受到刑事处罚,甚至被执行死刑时,从犯郑丽还一直未归案。2012年,潜逃在外13年的郑丽回到了故乡湖南省安乡县,并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4年4月上旬,郑丽受杨勇(已执行死刑)的邀约安排,伙同他人2次从缅甸勐古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非法走私入境,共计走私海洛因88克。其中,1999年4月初某日,郑丽与张宏(已执行死刑)等人受杨勇的安排,并由其提供毒资和差旅费,从广州市前往缅甸购买海洛因。其一行人到达云南畹町市后,由张宏出面与缅甸勐古毒贩赵老板联系,越境后由其派车接到家中,尔后交钱购买海洛因,分别吞入体内后按原路返回广州市三元里杨勇租住处,将海洛因交给杨勇。此次郑丽直接携带走私海洛因64克。同年4月9日,杨勇向郑丽、丰天(已执行死刑)等3人各提供毒资1万余元及机票、差旅费,由丰天带队从广州市飞往昆明市,再转车至云南畹町市,前往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3人在云南保山地区曼海桥边防检查站办理《边防通行证》后出境,由缅甸勐古毒贩赵老板派车接到家中,尔后交钱购买海洛因,3人分别将海洛因吞入体内后再按原路返回广州市三元里杨勇租住处,将海洛因排出交给杨勇。此次郑丽直接携带走私海洛因24克。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郑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进入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数量在50克以上。在该案中,郑丽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作案后虽然潜逃长达十三年之久,但最后还是能够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郑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