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毕家军律师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朱敬四的辩护人,庭前辩护律师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下列从轻的量刑情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纠纷中因家庭矛盾激化且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处理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民间矛盾一般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在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债权债务、相邻关系等民事关系发生的矛盾纠纷。结合到本案辩护人认为正是被害人朱根和陈静特别是朱根实施了错误的不当的行为,导致并激起了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的这种行为背离了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客观地讲,被告人在分配给两个儿子各一处住房方面没有什么不公的问题,至于说朱根认为被告人存在偏心分配住房不公那是他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一个心理上的误区,她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被告人一家原来都住在朱根案发前所住的房屋内,被告人长子朱厚的住房在马店镇的街北头,建造的时间是1997年左右,当时的建造费用大概在三多万元,朱厚长朱根几岁先于朱根成家,因为人口的增加被告人把街北头的房子分给朱厚居住这也符合农村当地的风俗,因为事情总要有个先后。 1997年被告人在建造马店镇街北头的房屋时,马店镇街南头房子面积还要大一些,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两处住房在价值上是相当的。2008年朱根结婚时,被告人曾征求过朱根、陈静的意见,街北头的房子归朱根,街南头的住房以后就归朱根,对此分房方案,朱根和陈静是表示同意。至于说街北头的住房升值高一些,那是被告人把两处住房分配给两个儿子后的事情,这是被告人当时无法预料到的,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在分配给两个儿子住房问题上存在不公或者说是偏心。被害人朱根在结婚后的一系列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常人难以容忍。被害人朱根结婚后不久提出要搬到马店镇街北头的房子,被告人不同意,朱根就叫着被告人的乳名骂被告,此后在家中朱根因此事多次辱骂殴打被告人并提出朱厚对自己补偿,在村委会村干部的调解下,为了息事宁人被告人及妻子促成朱厚与朱根达成朱厚补偿朱根人民币六万元,此后朱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要求的协议,朱厚、朱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签过协议后的当天,朱根即把被告人赶出家门砸坏被告人夫妻俩使用的锅碗家用电器,然后能扔的就扔能烧的就烧,被迫被告夫妻俩只有选择到外地打工谋生。朱根分两次4万元、2万元把6万元支付给了朱根。朱根说这个6万元是被告人给了朱厚,然后再由朱厚给了朱根,这只是朱根的主观判断,是道听途说,没有事实依据,朱根、马树芹和被告人关于此节的陈述中均没有说到朱厚支付给朱根的6万元是被告人夫妻俩的钱,被告人对朱根的这一说法也不认可。被害人以此理由主张原来的调解协议无效,要求被告人再补偿其30万元,在遭到被告人的断然拒绝后,所以被告人只要一被朱根看到,就会遭到带着工具或凶器的被害人恶毒的辱骂,不是因为在场人及时劝解拉架,其后果可想而知。以致于被告人夫妻俩打工从外地回来不敢公开露面要么躲在亲戚家,要么躲在县城的小旅社中,事情办完就马上回去。被害人的妻子陈静在处理朱根与被告人的矛盾中不是做对双方的劝和化解工作而是起到了一个火上浇油,推波助澜的作用。陈静借机辱骂被告人并喊来娘家人对被告人进行暴打,发现被告人从外地回来住在朱敬毅家她会立即把这一情况告诉朱根,朱根因而到朱敬毅家辱骂并要殴打被告人。如果陈静在纠纷中能够多做一些劝和和化解矛盾工作,也许就不会发生今天的这一严重后果。二被害人的上述行为,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朱厚、马树芹、朱敬毅、朱敬两、朱超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也对被害人的上述行为予以认定。被告人为什么会这样对自己父亲,就其原因就是被害人夫妻俩没有什么正当职业,在街上有门面却不想法做点生意,一家四口人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而被害人自己又有爱赌博的习惯,吃饭基本上是在饭店,被害人的高消费与他经济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这是促使被害人一次次向自己的父母强要钱财,强要不成就采取暴力的根本原因。
被害人不仅在家中表现得蛮不讲理、强势,在当地居民表现中也是飞扬跋扈,当地居民对其也是敢怒不敢言,朱根曾因无端辱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过。
被害人的这种过错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相近性连续性,在案发前两三年的时间内,被害人这种行为是连续的,即被害人一见到被告人就破口大骂并要殴打。被害人朱根、陈静在处理与被告人家庭琐事矛盾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无容置疑被告人采取的这种解决矛盾的方式是极其错误的,但是我们也要设身处地的为被告人想一想。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害人不但不孝敬父母,反而对将自己含辛茹苦养大成人父母一见面就辱骂就要殴打,造成被告人及妻子有家不能回。向有关部门反映总会被这是家务事,没有造成后果为由而被搪塞回去。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内心所受到的痛苦和煎熬是常人难以理解的,被告人作出的这种杀人行为实属走投无路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其行为有令人同情的地方。因此从其犯罪动机上来看,不是卑劣,不是为常人所痛恨。被告人在本案中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
从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现形式来看,被告表现较好无任何的违法犯罪的前科;
从犯罪后的表现形式来看,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坦白交代,对定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起到重要作用。
被告人还有妻子,儿子、女儿、孙子目前失去几位亲人,不想再失去亲人,他们均强烈要求不判处其死刑,被告人所在居委会及社区居民均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机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从轻处罚,因此从社会影响情况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引起较大的民愤和造成社会的恐慌。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家属表示将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最大程度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要求。
二、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事出有因,对向特定,具有偶发性,对人民群众安全感影响相对较小。该类案件在激化成杀人案件之前,当事人就存在矛盾、纠纷,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才激化为凶杀案件,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害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再追究其责任,只能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早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济南会议上就得到了确认:“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表述明确告诉我们,在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与“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对死刑的影响是相提并论的,作用基本相当。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凶杀案件,本身就可视为一种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同时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被告人还有辩护人所说的一系列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应考虑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纠纷中因家庭矛盾激化且长时间得不到妥善处理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朱根、陈静在处理与被告人家庭矛盾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尽管本案是死了多人,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能不判处死刑就不要判处死刑,尤其是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本案,中国法院网、安徽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进行了现场文字直播,现场全程录像并将在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庭审现场”栏目中播放。